
在办理诈骗类刑事法律事务时,刘大庆律师常遇到证据链不完整、事实认定模糊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难题,他形成了一套固定的证据审查法。
该方法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步,全面审阅案卷材料。仔细查看侦查机关收集的所有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了解法律事务全貌,标记出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这是由于为只有全面掌握证据,才能发现其中的漏洞。第二步,多次会见委托人。与委托人深入交流,核实证据中的细节,了解委托人的陈述和辩解,判断其真实性和合理性。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可以获取更多法律事务信息,为后续辩护提供依据。第三步,与承办检察官深入沟通。将从己对证据的分析和看法告知检察官,强调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和事实不清之处,争取检察官的认同。这有助于推动法律事务朝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
以郑某涉嫌诈骗案为例,该法律事务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2021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某区普洛斯物流园,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郑某,为王某虚构了“李某飞”的身份,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诱骗被害人张某签订车辆指标租赁协议,并骗取张某转账人民币47000元。
刘大庆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按照证据审查法展开工作。他全面审阅了案卷材料,发现认定郑某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虚假指标进行诈骗而参与其中的事实不清。他多次会见郑某,了解其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想法,进一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之后,他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强调若指控郑某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而现有证据显然未能达到该标准。
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再次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最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刘大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关于郑某是否明知王某利用假指标诈骗而参与的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作出了对郑某不起诉的决定。
此后,刘大庆律师在多起诈骗法律事务中都沿用了这一证据审查法,帮助多位委托人获得了有利的法律事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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