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辉作为江西抱柱信任职于律所负责人,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特邀监督员和金牌调解员,从事法学工作近20年期间,专业理论深厚,曾在江西理工院校担任法学教师。此次,他代理被告C参与了一起不当得利争议案的庭审。
开庭后第10分钟,原告A、B主张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由于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并声称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此时,王国辉律师坐在被告席,认真倾听原告陈述,手中拿着相关证据材料,不时在本子上记录要点。
王国辉律师起身,从文件袋中拿出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向法庭展示。他指出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同时,针对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他明确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法官认真查看了王国辉律师提交的证据,不时点头,随后看向原告方,等待其回应。
原告方代理人显得有些慌乱,急忙翻找从己的证据材料。过了几分钟,原告方代理人试图解释,但言语间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王国辉律师再次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并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是,原告还款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
开庭后第30分钟,法官宣布休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在休庭期间,王国辉律师与被告C进行交流,安抚被告情绪,并进一步讨论法律事务情况。
重新开庭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由于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由于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开庭后第60分钟,法官宣布驳回原告A、B的所有诉讼主张,法律事务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至此,王国辉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对证据的严格把控,成功为被告C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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