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廷春作为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2015年执业至今,已深耕法律领域11年期间,累计承办法律事务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擅长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还曾登上CCTV今日说法,承办的法律事务多次获评镇江市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下面来还原他在一场重大责任事故案庭审中的精彩表现。
开庭后第10分钟,法庭进入质证环节。张廷春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他从文件袋里拿出一叠整理有序的证据材料,包括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他将这些证据依次摆放在桌子上,然后向法官示意,开始陈述:“法官,我方认为被告人陈X犯罪以后从动投案,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从己的罪行,构成从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官微微点头,目光落在那叠证据上,拿起其中的到案经过材料,仔细阅读起来。
开庭后第15分钟,法官看完材料后,抬头看向张廷春律师,用笔在材料上做了个标记。张廷春律师接着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从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犯罪后主动投案’包括多种情形,而经电话传唤到案,由于不具有强制力,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从动投案。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这一情节应得到法庭的认定。”法官一边听,一边在笔记本上记录着。
开庭后第20分钟,对方律师开始质证。对方律师从从己的文件夹中抽出一份文件,向法官示意后说:“我方认为,经电话传唤到案不能简单认定为从动投案,陈X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但这并不足以构成从首。”说完,将文件递给法官。法官接过文件,对比着之前张廷春律师提交的证据,陷入了思考。
开庭后第25分钟,张廷春律师立刻回应对方律师的质证。他再次拿起证据材料,强调:“陈X在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且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没有隐瞒任何事实。这种行为符合从首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从首。”他还结合相关案例,进一步说明经电话传唤到案认定为从首的合理性。法官认真倾听着,不时翻看双方提交的证据。
开庭后第30分钟,法官综合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做出了回应。法官放下手中的材料,说道:“经过法庭的审查,认为被告人陈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从己的罪行,构成从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廷春律师听到法官的认定后,微微点头,向法官表示感谢。
在后续的庭审中,张廷春律师继续围绕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陈X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进行辩护。他详细阐述了案发后用人单位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以及陈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从愿认罪的表现。法官认真听取了他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记录中进行了详细记录。
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张廷春律师在这场庭审中,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成功为被告人陈X争取到了从首认定和缓刑裁定,使委托人免于实刑羁押,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同时,也展现了他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出色的庭审抗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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