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领域积累,聚焦合同争议
2002年期间,赵治国开启法律工作之旅。在多年的律师实务中,他涉足争议解决及非诉法律事务,成功代理逾千起民商事法律事务,涵盖合同争议、不良资产处理、股权争议等多个领域。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让他逐渐意识到,合同争议领域存在大量复杂且需要专业法律支持的法律事务。于是,他开始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合同争议的处理中,希望在这个领域深耕细作,为委托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合同争议实战,证据锁定关键
在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争议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某项目的器械,同时由于工程量小,被告额外补偿原告安拆检测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器械安装并经双方签署某启用单确认验收合格,被告使用至报停,双方签署某停用单。经核算,被告尚欠租金及安拆补偿费未支付。
赵治国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知在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证据是关键。他首先固定了关键书证——启用单与停用单。被告虽否认签字的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赵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上的不利后果,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在合同争议里,书面签收单据是定案的重要依据,启用单和停用单成为法院认定租期起止、验收合格的直接证据。
接着,赵律师梳理合同条款,明确计费依据。合同约定了起租期限和设备故障的租金减免条件,被告仅口头主张故障,但未提供任何维修记录、通知记录等证据。赵律师向法庭指出,被告未能证明故障发生及持续时间,不应减免租金。
合理调整策略,赢得胜诉结果
考虑到合同约定的每日5%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庭审中法院认为四倍仍偏高,最终按LPR的1.5倍支持。赵律师在庭审中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坚持过高标准,确保原告获得确定的逾期利息赔偿。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安拆检测费,由于原告起诉时未将其列入诉讼请求,赵律师在庭审中未主动提及,避免增加争议焦点。最终裁定仅处理租金部分,为原告保留另行主张该项费用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启用单、停用单有被告员工签字,被告虽否认但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认定租期符合合同约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器械故障及安装不合格,抗辩不成立。最终裁定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此后,赵治国律师将合同争议法律事务的证据梳理和诉讼策略运用固定为成熟的方法,持续为委托人在合同争议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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