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帮信罪法律事务庭审中,质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还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胡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名下交通银行卡出租,非法获利5000元,涉案流水总额达330余万元,其中有电信诈骗案被害人10万余元资金打入该卡。
凌泽阳律师仔细查看证据,指出被告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从首。同时,胡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法官认真倾听,不时记录。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期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五千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争取最低刑期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并获取好处费,分别在不同地点拿取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公诉机关出示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凌泽阳律师提出林某是从犯,转移部分款项属犯罪未遂,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应从轻处罚。法官对相关情节进行询问核实。最后,法院虽然认定罪名成立,但考虑到凌泽阳律师提出的情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在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卿某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和手机。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凌泽阳律师指出卿某是在校学生,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有从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对卿某进行社会调查,查明其具备在居住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卿某不起诉。
诈骗案庭审:大幅减轻量刑
在诈骗案庭审中,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张某、陈某、苏某、蔡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是骗取被害人唐某钱款。公诉机关出示移送问题线索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大量证据。
凌泽阳律师和另一位律师为陈某辩护,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但法院对部分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不过,法院也考虑到张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蔡某当庭认罪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凌泽阳律师执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300余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五载有余,办理各类刑事法律事务200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毒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法律事务,始终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开展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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