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调查阶段,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某某与章某某、刘某某等人结伙,在四川省邻水县多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或进入停产煤矿、废弃猪场等场所,秘密窃取铝合金门窗、电缆线等物品。陈某某参与第4至第9起盗窃事实,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六被告人销赃获利共计45318元,其中陈某某参与的2023年后的盗窃销赃获利23179元。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参与多起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此时,陈某某的辩护人吴正波律师,毕业从四川院校法学专业,目前任职于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从执业以来承办各类刑事法律事务上百件,开始了紧张的辩护准备工作。
在法庭辩论阶段,吴正波律师首先详细梳理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陈某某虽参与了多起盗窃,但是受他人邀约参与,且未主动策划或组织犯罪,车辆虽由其提供但是用于共同出行,于是提出陈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然这一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接着,吴律师重点强化陈某某的从首情节,陈某某于2023年3月14日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吴律师还积极推动陈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某某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某某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庭上,吴律师表情严肃,条理清晰地阐述着每一个辩护要点,桌上摆放着整理好的证据材料,书记员在一旁快速记录着。
法院裁定
经过审理,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且主动提供车辆供犯罪所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陈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从首,依法从轻处罚;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从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期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吴正波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陈某某争取到了缓刑裁定,使其能够继续照顾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吴正波律师还担任四川广安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广安市第五届检察官律师辩论赛风采辩手等荣誉,从2020年开始连续5年荣获优秀律师称号,2025年荣获优秀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也从侧面反映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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