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案开庭,被告面临重刑
2025年12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内,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法律事务正在开庭审理。被告人鲁某某面临着严峻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其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虽其从愿认罪认罚,但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涉案货物数量大,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情况不容乐观。
律师介入,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庞世伟律师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在深入了解法律事务后,提出了一是列关键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是犯罪未遂,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是受他人联是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鲁某某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鲁某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转折,核心信息传递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激烈辩论。当控辩双方争执不下时,庞世伟律师在一份材料的空白处写下了“法律的力量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他将这份材料递给法官,强调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给予鲁某某公正的裁定。这句话也体现了他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在这个关键的庭审时刻,向法庭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信念。
裁定结果,委托人免于实刑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期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成功适用缓刑,使鲁某某免于实刑羁押,在涉案金额大、罪名法定刑较高的不利情况下,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后续记录,强化执业信念
法律事务结束后,庞世伟律师在法律事务记录本上写下了“以专业立身,以良知护航;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这不仅是他此次办案的心得,也是他一直以来坚持的执业态度。庞世伟律师执业10年期间,作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擅长从复杂证据链中找到突破口,以扎实的专业和高度的责任心赢得了客户与司法机关的双重认可。此次走私案的成功辩护,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能力,也体现了他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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