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争议的领域里,盛春龙律师一直展现着专业的能力。盛春龙律师从2011年起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核心合伙人,多年来深耕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
2004年期间,某甲和某乙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由于性格差异较大,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2月,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
2018年期间,某甲决定委托盛春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子某丙由从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甲向盛春龙律师详细讲述了从己的婚姻状况。盛春龙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盛春龙律师立即指导某甲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首先,他让某甲尽量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如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由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由于。其次,收集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某甲按照盛春龙律师的请求,提供了从己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同时,盛春龙律师还指导某甲收集从己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盛春龙律师多次与某甲沟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他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对于有瑕疵的证据,及时指导某甲进行补充和完善。
到了庭审阶段,盛春龙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能,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陈述了某甲的诉求和证据。他强调某甲和某乙感情不和且已分居多年的事实,以及某甲抚养孩子的优势。而被告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委托人最后陈述后,作出了裁定。法院认为,某甲和某乙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盛春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帮助某甲实现了诉求。他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关是,至今已妥善处理了上百件各类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此外,盛春龙律师热心公益律师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法律事务十余年期间,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这次法律事务的成功,再次证明了他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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