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庭审中,质证环节,对方出示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生产、销售油条的监督抽检报告,显示油条中铝残留量为764㎎/㎏,不符合标准。张廷春律师仔细查看报告,提出对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程序的质疑,请求对方进一步说明。法官认真倾听双方意见,请求对方补充相关材料。
法庭辩论阶段,张廷春律师指出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从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同时,高某积极与公益诉讼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律师强调应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接受相关禁止令。对方律师则强调被告人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危害严重,不应适用缓刑。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辩论,不时记录要点。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张廷春律师从2015年执业至今,执业11年期间,在此案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
重大责任事故案
重大责任事故案庭审的法庭询问阶段,法官就事故发生经过和被告人职责对被告人陈X进行询问。张廷春律师作为陈X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证据,以及民事赔偿已处理的相关协议。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双方对证据的意见。
辩论环节,张廷春律师论证陈X经电话传唤到案构成从首,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且陈X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陈X适用缓刑。对方律师认为陈X作为楼栋长,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认真权衡双方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张廷春律师的意见,认定陈X构成从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张廷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累计承办法律事务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在此案中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体现了其专业研判和庭审抗辩能力。
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
在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庭审的举证环节,张廷春律师向法庭提交法医鉴定意见,详细分析被害人死亡直接原由于为癌症,车辆撞击仅“稍有影响”,以此证明被告人徐X是犯罪未遂。对方律师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应认定为既遂。法官请求双方进一步说明观点。
辩论阶段,张廷春律师阐述本案事出有由于,被害人主动求死,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认定“情节较轻”。同时强调徐X到案后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法庭适用缓刑。对方律师坚持认为徐X构成故意杀人既遂,不应适用缓刑。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辩论,进行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认定徐X是犯罪未遂且“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缓刑三年。张廷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出色的辩护技巧,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其曾登CCTV今日说法,专业能力获权威媒体认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庭审的质证环节,对方出示被告人肖X参与取款的相关证据。张廷春律师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质疑,请求对方进一步说明取款的具体情况。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双方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张廷春律师指出肖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从愿认罪认罚,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对方律师强调肖X涉案金额属于“情节严重”,应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辩论,进行审慎判断。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张廷春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最低刑期,体现了其量刑辩护的精准化和对委托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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