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收到一审败诉判决的那一刻,李XX和马XX才真切感受到这场追偿权纠纷的棘手。李XX是生于1965年10月20日的农民,马XX生于1967年4月5日,他们均居住在XX县XX乡上硬王村滩平山XX。而被上诉人牛XX,生于1984年10月11日,也是农民,居住在XX县金山XX。此次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让李XX和马XX陷入了绝望,他们深知这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关乎自身的权益和声誉。
在这个关键时刻,李XX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梁小龙律师有着丰富的履历和深厚的专业能力。他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自2013年3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已经在律师行业深耕了13年。在执业之前,他于2000年9月正式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这为他从事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2022年6月,他还取得了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进一步拓宽了专业服务领域。
自执业以来,梁小龙律师始终坚守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05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思路,形成了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他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及疑难复杂案件,面对案情交叉、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元的疑难事项,能够抽丝剥茧、厘清脉络,综合运用法律规则与诉讼策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接手李XX和马XX的案件后,梁小龙律师凭借多年承办民商事案件的经验,仔细审查了一审的相关材料。曾经在基层执法部门工作的经历让他知道,对于这种涉及农民的纠纷,很多时候事实认定容易出现偏差。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分析,发现了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在上诉过程中,梁小龙律师与对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地指出了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处不当的地方。他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的表达,让合议庭对案件有了新的认识。
最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撤销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同时,上诉人李XX、马XX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5元,均予以退回。
梁小龙律师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以诚信为本、以专业为基,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委托人。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也再次证明了他为当事人全力提供优质、高效、专业法律服务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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