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那一刻,他才意识到自己卷入了一场原本可以避免的法律纠纷。而对于被告C来说,当收到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时,他的世界瞬间崩塌。这起案件源于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被告C和被告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却不料与对方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二人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公诉机关仍以寻衅滋事罪对他们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他们伙同他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且情节恶劣。
被告C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他深知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罚,自己的生活和未来都将被彻底改变。这起案件的难点显而易见,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证等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被告C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要为被告C进行有效辩护并非易事。
就在被告C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刑事犯罪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以来,王宏亮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他全面梳理卷宗证据,严格审查证据链条。他发现本案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曾经处理多起类似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的判决至关重要。
同时,王宏亮律师厘清案件性质,指出本案系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在核实量刑情节方面,他发现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C从轻处罚。他的专业和严谨得到了充分展现。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被告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起案件实现了重罪轻判、最大限度降低刑罚的辩护效果,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王宏亮律师以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也正是凭借这样的理念和专业的办案能力,他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未来,相信王宏亮律师将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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