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在山东某法院开庭。当审判长询问被告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时,被告律师坚称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不应赔付。坐在上诉人席的刘儒学律师不慌不忙,从卷宗中拿出一系列证据,准备展开有力反驳。
这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刘儒学律师代理二审。刘儒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自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在保险理赔等案件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接案后,刘儒学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他收集了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的相关资料,证明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此外,他还深入分析事故因果关系,指出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情形,不应赔付。而刘儒学律师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展开严谨抗辩,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刘儒学律师在遇到类似保险纠纷案件时,都会先重点审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在后续一起电动自行车保险拒赔案件中,他同样通过精准分析免责条款效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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