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年X月,在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激烈的庭审正在进行。公诉机关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坐在辩护席上的卓玛律师神色镇定,准备为被告人展开有力辩护。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争议焦点在于X某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卓玛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现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尤其专精刑事案件。接案后,卓玛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她提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对抵扣事实有异议,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罪名定性方面,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确实存在让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XX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卓玛律师同样认真对待。她仔细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逐页核对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文件,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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