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供应商XXXX的负责人满脸焦虑地找到邵如阳律师时,邵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供应商已经完成了化工泵的供应且设备验收合格、质保期也已届满,但化公司和中公司却迟迟未支付51.2万元的货款。一审虽然判决两家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化公司不服上诉,这让供应商的回款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邵如阳律师来自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这种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使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冷静分析后,邵律师发现了案件中的几个“致命点”。首先,化公司主张自己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认为自己仅系代采购方。从合同表面看,化公司的主张似乎有一定依据,这给认定其共同付款责任带来了很大困难。其次,合同中约定了“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化公司以此作为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该条款如果有效,那么供应商的收款风险将大大增加。最后,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在程序上也给案件的推进带来了挑战。
面对这些难题,邵律师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一系列应对策略。正是因为他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库和对合同事务的深入研究,才能想到从合同文本入手。他重点分析合同中“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为供应商追索货款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处理“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时,邵律师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主张该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一主张被一、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有效排除了化公司以“中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
为了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邵律师积极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让法院清晰地看到化公司的付款义务明确且已到期。同时,邵律师准确理解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确保供应商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赔偿。
针对中公司缺席审理的情况,邵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判决。在二审应诉时,邵律师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化公司的上诉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答辩意见,维持原判。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化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化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供应商负责人激动地说:“多亏了邵律师,我们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邵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邵如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成功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的卓越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