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被告陈先生满脸焦虑地找到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时,邵律师便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原告陈XX诉称向被告转账80万元用于购买经营权,因未购买成功要求返还,还拿出了第三人董X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关键证据,被告似乎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但深入分析后,邵律师发现了几个“致命点”。第一,原告有第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不利,且该说明似乎能支持原告关于款项用途的主张。第二,原告坚称经营权未购买成功,荣公司也未实际经营,这给被告的抗辩增加了难度。第三,从证据角度看,若不能有力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很可能面临败诉并返还80万元及利息的风险。
面对这些困境,邵如阳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一系列破局策略。邵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有着多年的行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正是因为拥有这些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邵律师想到了全面梳理合作背景这一关键策略。
邵律师团队开始全面调取并整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通过这些证据,还原了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完整过程。这一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原告转账80万元的行为是对《投资合股协议书》的履行,款项性质为股权投资。
同时,邵律师精准地抗辩款项性质,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此外,邵律师还从两个方面否定了《情况说明》的证明力。一方面,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
另外,邵律师还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进一步证明原告明知其投入款项的性质为股权投资。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最终被告无需返还一分钱,还让原告自行承担了11800元的案件受理费。被告陈先生对邵如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他表示:“要不是邵律师,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他让我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邵如阳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客户化解了这场危机,再次展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的卓越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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