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某于2004年开始入职相关单位工作,历经多家公司,工作岗位也有所变动。然而,在工作过程中,雷某遭遇了降职降薪等问题,于是他以多家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以无明确被申请人为由不予受理,随后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六被告在2004年5月4日至2024年9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XX公司支付2024年5月至7月被克扣的工资20789.40元。
面对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姚厅律师凭借早年间在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兼职仲裁员积累的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他深知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仔细审查了雷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据,发现雷某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岗位调动等细节都对案件走向有着关键影响。
在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上,姚厅律师依据自己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所学到的专业知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分析出雷某与各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转移情况。他指出,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由这些关联企业轮流与雷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雷某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这一精准的判断为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于工资克扣问题,XX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证明雷某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对雷某的降薪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姚厅律师凭借执业至今承办逾1000件案件所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敏锐地抓住了对方举证不能的关键要点。他提出雷某该期间的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根据XX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合理计算出各项工资数额。
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不断施压,但姚厅律师作为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有着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强大的底气。他冷静应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反驳,维护了雷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雷某与各公司在不同时间段的劳动关系,并判定XX公司向雷某支付2024年5月至7月克扣的工资3770元。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展现了姚厅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他通过精准的案件研判和灵活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深厚功底和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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