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领域,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和未来。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曾处理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他在刑事辩护中的策略和成果。
曲阜市曾发生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李女士,2002年出生,在2023年4月至案发期间,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其销售代理人向曲阜的毕先生销售该产品,毕先生服用后身体不适,代理人告知了李女士,但李女士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女士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同年7月,代理人与毕先生达成和解协议。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女士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这起案件中,孔伟律师作为李女士的辩护人,面临着几个难点。首先,证据显示李女士在知晓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主观上存在故意,这对辩护不利。其次,产品中检出有毒成分,犯罪事实较为清晰。再者,公诉机关已经给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
针对这些难点,孔伟律师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所有证据,包括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同案参与人供述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孔伟律师发现李女士具有自首情节,她是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时,李女士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涉案数额小,且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此外,李女士庭前积极交纳罚金。基于这些情节,孔伟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对李女士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虽然法院认为李女士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但采纳了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李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类似的取证和辩护思路,在另一起案件中得到了更有效的体现。被告人王先生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先生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晚,王先生携带砍刀到宋先生家欲报复,与宋先生发生争执后,多次砍向宋先生,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宋先生跑回家中关闭大门后,王先生无法继续实施伤害,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先生多处受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次日0时许,王先生到派出所投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先生提起公诉。
这起故意杀人案同样存在诸多难点。公诉机关有明确的指控和证据,包括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录像等。而且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量刑通常较重。
孔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发现王先生具有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并且属于犯罪未遂。同时,王先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王先生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基于这些情节,孔伟律师在辩护中提出王先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孔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先生故意杀人罪成立,但鉴于其多种从轻、减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这两起案件中,孔伟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重构方面,他通过对大量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细致分析,挖掘出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时机把握上,他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及时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证据,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对被告人的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使其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刑事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法院会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也会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这些趋势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人性化,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后果。
回到最初的困惑,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犯故意杀人罪,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的。孔伟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通过深入研究证据,准确把握案件细节,合理运用法律条文,为被告人找到了从轻处罚的依据。他能够及时挖掘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并在辩护中有效提出,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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