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许多案件充满了挑战和变数。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污染环境罪等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还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和企业的生存。李小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在北京德和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地区为安徽合肥,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100余件。下面就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看看他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
先来看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2015年至2021年,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在经营企业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多家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0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90余万元税款。2022年7月27日,朱先生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朱先生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然而,这起案件存在一些办案难点。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按照法律规定量刑较重。其次,要证明朱先生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再者,如何与公诉机关和法院有效沟通,争取到对朱先生有利的量刑建议,也是一大挑战。
李小龙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他详细调查了朱先生的自首情况和补缴税款的证据,整理出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他充分阐述朱先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已补缴国家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应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建议对朱先生减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处朱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类似的取证思路和辩护策略,在另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得到了更极致的体现。被告人李XX是临沂某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等多项罪名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李XX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废电路板加工厂,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同时还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李XX等人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减轻刑罚和减少民事赔偿金额。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众多。一是要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区分主从犯。二是要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进行有效辩护。三是要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损失金额。
李小龙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收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的证据,为李XX进行准确的角色定位。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报告,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在确定环境污染损失金额方面,他仔细审查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充分性,为李XX争取减少赔偿金额。最终,在李小龙律师的努力下,李XX虽然被认定有罪,但在量刑上得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金额也得到了合理的确定。
在这两起案件中,李小龙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从散落的材料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他整理出朱先生自首和补缴税款的证据,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他收集各被告人的行为证据,准确区分主从犯。在时机把握上,他在合适的时间点提出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污染环境罪,法院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报告,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损失金额。同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会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当事人若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是有可能争取到减轻处罚和缓刑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通过准确的证据收集和合理的辩护策略,也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和减少民事赔偿。李小龙律师在这两类案件中,能够迅速收集证据,准确进行角色定位,与公诉机关和法院有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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