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随后,林XX因保险纠纷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接受委托。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且从卷宗内容能确定林XX停止驾驶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普通危险驾驶案检察院1个月就办结,而此案因情况特殊,办理过程用了8个月。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穿上写有“中国某信”字样的马甲,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电缆线盗走,造成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出售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赃款及作案工具,赃物也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张X、艾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律师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但艾X家庭情况及本人意愿是不要被关押。李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提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不知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且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综合法律意见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律师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辩护环节十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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