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吕XX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公诉机关指控他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构成诈骗罪。但涉案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未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其性质存疑,这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成为争议焦点。
大多数人会以为,既然有银行流水和被害人陈述,诈骗金额就应该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来定。然而,这种常见思路走不通,因为银行流水中部分转账未备注相关费用信息,不能排除是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不能直接认定为诈骗金额。
网上查到的说法可能是只要有转账记录就可以认定为诈骗金额。但这也存在问题,因为没有考虑到转账款项的具体性质和关联性,不能仅凭转账记录就确定是诈骗所得。
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接手后,把这个问题拆成了几个独立的小问题:银行流水中未备注相关费用的转账是否与诈骗行为有关联、公诉机关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为诈骗所得、如何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这些问题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只有逐个解决,才能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结果。
首先要解决银行流水中未备注相关费用的转账是否与诈骗行为有关联的问题。陈律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这一动作确定了争议流水,为后续辩护提供了方向。
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陈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庭审中,陈律师指出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这一动作促使法院对银行流水进行逐一审查。
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较公诉机关指控金额减少了几万元。陈俊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处理这类诈骗案件上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能有效为被告人争取实质性量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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