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个劳动者叫XX,本以为和公司签了合同工作就有了保障,没想到最后却陷入了一场漫长又艰难的讨薪大战。他的讨薪路一开始就充满了坎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一审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可这只是故事的开端,后面的反转绝对让人意想不到。
一开始,XX和某农业公司签订了《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中,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干活儿,还实际为公司的关联合作社做销售工作,工资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的。后来公司说他没完成销售任务,就给他降薪,XX还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从3万元先后降到了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只给了20万元,剩下30万元就耍赖不给了。
XX这时候才意识到问题严重,赶紧申请劳动仲裁。可仲裁委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他不甘心,又起诉到法院,结果更糟,原一审判决还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下,XX感觉天都要塌了,自己的辛苦钱难道就这么打水漂了?
就在XX走投无路的时候,他找到了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周英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就像一位专业的解谜人,开始仔细寻找案件里被忽略的关键点。
为了突破诉讼时效这块绊脚石,周英律师在二审阶段下了大功夫。她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有XX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就像是一把把利剑,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为重审法院后面认定“未超时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面对公司用“委托合作合同”来抗辩不是劳动关系,周英律师从合同条款里敏锐地提取出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有理有据地论证双方实质就是劳动关系。这样一来,劳动者XX就能适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了,比如诉讼时效中断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
此外,周英律师还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让法院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判决它们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这就增加了XX后续执行回款的保障。
在重审中,周英律师紧紧围绕几个核心要点进行主张。她提出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重审法院经过审理,真相大白。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存在劳动关系;XX没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不过,因为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没证据证明受胁迫,所以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至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件能看出,周英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在办理此类劳动纠纷案件时,能精准地找到法律关系的定性,巧妙地固定证据找到突破口。她没有被前期不利的仲裁和一审结果吓倒,而是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一步步解开案件谜团,为XX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回款,也确立了劳动关系认定和混同用工的有利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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