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权益常常面临巨大威胁,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临严重的刑罚。王XX在涉及贩卖依托咪酯电子X弹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陷入了困境。公诉机关指控其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王XX受他人纠集参与毒品犯罪,主要负责提供微信收款码、协助驾车接送,未主动组织、联系买家,在团伙中处于从属地位。2023年10月,他参与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X弹,涉案行为共4起,主要负责收款、接送等辅助工作,个人仅获利200元。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的彭小伟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510570982)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王XX一审辩护人。彭律师介入后,耐心梳理全案分工、地位、获利、参与程度,严谨论证王XX仅起辅助作用,提出王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获利极低,无毒品再犯、累犯等从重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对王XX从轻处罚,最终量刑低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
还有一起涉及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强迫交易三项罪名指控的重大刑事案件,王XX受他人纠集,参与赌场资金周转,并协助索要非法赌债,被公诉机关以三项罪名提起公诉。彭小伟律师阅卷后,提出强迫交易罪不成立,王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关键辩护观点。法院完全采纳律师关于“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依法驳回该项指控;认定王XX在开设赌场罪中系从犯,结合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两罪定罪量刑,实现三项指控减为两项、重罪打掉、量刑大幅降低的理想辩护结果。
另外,被告人杨XX因法律意识淡薄,受网络人员利诱,伙同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办理信用卡刷流水为名,使用他人银行卡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涉案金额达133521元,个人获利3000元。杨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诉讼阶段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退赔全部涉案资金。彭小伟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证据,围绕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核心情节,提出缓刑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辩护观点,依法对杨XX作出缓刑判决。
彭小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近千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多起刑事案件中,通过精准定位、紧扣情节、推动赔偿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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