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年10月11日,胡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交通银行卡出租,非法获利5000元,该银行卡涉案流水总额达336.00元,其中有电信诈骗案被害人1000.00元资金打入。20年11月1日,胡某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凌泽阳律师接手此案后,详细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常住人口信息表、汇款凭证、交易明细表等。他发现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在庭审中,凌泽阳律师提出从轻处罚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争取最低刑期
林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0年8月2日至6日,分别在宁夏银川市、内蒙古赤峰市等地拿取被诈骗资金,涉及三被害人共计30万元,违法所得10400元。8月6日拿取张被诈骗资金7万元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系从犯、部分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凌泽阳律师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包括书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在辩护过程中,强调林某的从犯情节以及部分犯罪未遂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为其争取到了最低刑期。
20年11月27日,卿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合川区盗走被害人周的电瓶车和手机,价值共计3025元。20年12月3日,卿某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凌泽阳律师受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卿某辩护。他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卿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局对卿某进行社会调查,查明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无再犯罪危险性。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卿某不起诉。
诈骗案:三年辩护减轻量刑
张、陈、苏、蔡X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关系骗取被害人唐钱款。张犯罪数额10万元,陈、苏40万元,蔡X34.5万元。凌泽阳律师与刘律师共同为陈辩护。案件历经三年,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在庭审中,凌泽阳律师依据大量证据,包括移送问题线索函、转账记录等,为陈进行辩护。虽然法院未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但考虑到张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蔡X当庭认罪等情节,最终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蔡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通过三年的辩护,为当事人最大幅度减轻了量刑。
凌泽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始终秉持“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结果。在这些案件中,他注重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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