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行为”成关键争议点
在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里,第三人建设集团是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某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时,与第三人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之后第三人将对许某的54828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于某,原告起诉要求许某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许某辩称自己是建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属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担责。
发现“职务行为”细节
周依洁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相关证据。通过查阅建设公司的人员任命文件、施工现场的工作安排记录等资料,确认许某系建设公司涉案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时,在三份结算单据中,均明确注明了桥梁建设单位名称。周依洁律师从这些文件中读取到关键信息,认定许某的签字行为极有可能是职务行为。
围绕细节做准备
第一步,周依洁律师收集许某作为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授权书、工作证等,以证明许某的身份。第二步,对结算单据进行深入分析,梳理出单据上体现建设单位名称的关键部分,为庭审做准备。第三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形成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
庭审交锋
庭审中,周依洁律师指出许某系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三份结算单据均注明建设单位名称,第三人明知许某系代表建设公司,其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无个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则坚持认为许某应承担个人责任。面对原告的主张,周依洁律师依据准备好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有力反驳。法官要求原告对许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进行举证,原告陷入被动。
细节决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系建设公司涉案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其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无个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54828元,驳回原告于某对被告许某的诉讼请求。周依洁律师抓住“职务行为”这一细节,成功将债务主体从许某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周依洁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是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89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案件再次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中精准识别责任主体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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