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关键细节在于胡某的到案情况。20年11月1日,胡某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这一细节成为案件走向的重要转折点。
发现自首细节
凌泽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包括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等在内的大量书证,以及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证据。在梳理证据过程中,凌泽阳律师从抓捕经过等材料中读取到胡某是经电话传唤到案这一重要信息。他意识到这可能构成自首情节,于是进一步核对胡某到案后的供述情况,确认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围绕自首情节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凌泽阳律师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结合胡某的具体情况,撰写详细的法律分析报告,明确指出胡某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第二步,收集类似案例,整理出因自首情节而从轻处罚的判例,作为参考依据。第三步,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向其阐述胡某的自首情节以及从轻处罚的理由。
庭审中的运用及对方反应
在庭审中,凌泽阳律师明确提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于这一观点并未提出异议。法官也对这一情节予以重视,在量刑时进行了充分考虑。
细节决定的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胡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给另案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胡某的自首情节这一细节,直接影响了法院的量刑,为其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凌泽阳律师执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诈骗、毒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此次在帮信罪案件中,他凭借对自首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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