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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这成为张廷春办理这起“安乐死”型故意杀人案的关键证据。
接案第1天,张廷春仔细阅读了案件材料。被害人吴X因癌症痛苦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车将其撞死,徐X最终答应并实施了撞击行为。张廷春意识到,要为徐X争取从轻处罚,关键在于认定犯罪未遂和情节较轻。
准备阶段,张廷春多次前往医院,与主治医生沟通,了解吴X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他还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辩护做充分准备。接案第5天,张廷春与徐X及其家属进行了深入交流,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和徐X的想法。
庭审中,张廷春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指出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他还向法庭充分阐述本案与一般恶性故意杀人案件的本质区别,被告人系出于同情,被害人主动求死,社会危害性显著不同,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廷春的辩护意见,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且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次经历让张廷春在后续的刑事辩护中,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解读。在其他案件中,他也会仔细研究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报告等关键证据,从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同时,他也更加善于从案件的特殊性出发,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的区别,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张廷春自2015年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获得镇江市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荣誉,还登上了CCTV今日说法,成为句容本地口碑过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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