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理赔纠纷的争议焦点。在某女士诉某寿险公司重疾险理赔纠纷案中,保险公司就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
某女士于2020年8月通过线上渠道向某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投保了多份保险产品,其中重疾险保额25万元,医疗险保额10万元。2021年7月,某女士因头部不适就医,被诊断为右侧额叶海绵状血管瘤并接受开颅肿瘤切除术,住院产生自费医疗费用7万余元。术后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某女士遂委托河南颍水律师事务所的胡增亮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并豁免剩余未交保费。
胡增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是证据梳理与条款比对,他调取了全套保险合同、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医保结算单等证据,逐条核对重疾险、医疗险、豁免险的责任范围。发现保险条款明确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纳入重疾保障,且未将“海绵状血管瘤”列为免责情形。
接着,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先天性疾病免赔”主张,胡增亮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某女士所患疾病为出生时即存在的先天性畸形,亦未在条款中明确将脑血管类肿瘤排除在保障范围外,仅以“先天性疾病”笼统拒赔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
庭审阶段,胡增亮律师重点论证案涉手术符合“全麻下开颅肿瘤切除术”的重疾定义,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就“先天性疾病免责”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某女士不发生效力。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胡增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某女士所患疾病及治疗方式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疾保险金25万元、自费医疗费用7万余元,豁免主险及长期附加险剩余全部未交保费,并退还已交当期保费,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纠纷中,法院因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诉求。与该案例不同,本案中胡增亮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部的赔偿。
在处理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时,胡增亮律师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步骤。首先,全面梳理证据,明确保险条款的具体约定和责任范围;其次,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收集反驳证据,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有力回击;最后,在庭审中清晰、准确地阐述代理意见,争取法院的支持。这一系列操作,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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