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细节
2020年1月,李某通过平人寿业务员龚某投保“平e生保医疗保险”,合同2月1日生效。10月,李某因主动脉根部动脉瘤等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76949.75元。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投保前患有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主张“既往症”免责。而关键细节在于,电子投保并非李某本人操作。
发现细节过程
刘武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李某与业务员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在仔细查阅这些记录时,发现其中存在业务员代为操作电子保单的明确信息。通过对聊天记录中的文字内容、时间节点等进行细致分析,最终确认电子投保非李某本人操作这一关键事实。
围绕细节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刘武律师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整理和分类,将涉及电子投保操作的部分单独提取出来,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第二步,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明确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未如实告知和“既往症”免责的认定标准。第三步,与医疗专家沟通,了解李某所患疾病与既往症之间的关联,为反驳保险公司的主张提供专业依据。
庭审使用细节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刘武律师首先向法庭展示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电子保单系业务员代为操作,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接着,依据准备好的法律法规和案例,阐述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即证明本次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面对这些证据和观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拒赔主张,显得十分被动。
细节影响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武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本次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决被告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76949.75元。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这一细节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医疗理赔款。刘武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有7年一线办案实战经验,现为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湖南省律协建工委员会委员,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在电子化保险纠纷中证据溯源与法律适用相结合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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