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广告诈骗,案件浮出水面
2023年7月,罗某某、程某某、商某某共同商定,由罗某某、程某某出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2023年8月至10月,三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与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财物共计150,000元。2023年10月,三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2023年11月16日,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日,商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都东XX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发现关键细节,锁定从宽情节
吴正波律师接受罗某某委托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发现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同时,律师还注意到罗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这些细节成为律师为罗某某进行罪轻辩护的关键依据。吴正波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围绕细节准备,强化辩护支撑
为了在庭审中更好地阐述这些从宽情节,吴正波律师做了充分准备。第一步,收集整理罗某某到案经过的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记录、罗某某的供述笔录等,以证明其自首的主动性和如实供述的情况。第二步,收集退赔凭证和被害人谅解书,详细梳理罗某某退赔的时间、金额和方式,以及被害人谅解的具体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第三步,准备罗某某系初犯偶犯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社区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进一步说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小。
庭审据理力争,对方无反驳力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结合罗某某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公诉机关和其他相关方无法提出有力反驳。
法院采纳意见,终获缓刑判决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程某某、商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罗某某、程某某系自首,商某某系坦白;三被告人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正波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中的自首、退赔等细节,成功为罗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避免了实刑收监,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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