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原告黄先生与被告马先生原系同事,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请求原告从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其使用。原告出于信任,先后通过中信信用卡、武汉银行、南京银行、南银消费金融等渠道申请贷款,并于2024年9月29日至10月2日期间,分多笔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实际交付本金近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9.8万元、期限36个月,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与违约责任。
被告取得借款后仅零星还款,截至2025年5月,累计还款仅8万余元,剩余欠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款,被告均以贷款未获批为由拖延还款。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委托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的沈杰律师代理维权。该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此前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7年,执业以来处理案件300余起。
本案的办案难点颇多。首先,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转借,存在合同无效风险,这使得案件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其次,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准确核对实际出借金额、被告欠款数额等关键信息难度较大。最后,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给证据的质证和事实的查明带来了挑战。
沈杰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关键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全部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明细、贷款账户待还清单等,完整还原借贷、还款、催款全过程。考虑到案涉借款合同可能无效,沈杰律师提前做好法律论证,精准把握诉讼策略。案件审理中,被告缺席,沈杰律师当庭完整提交证据,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明确原告实际出借金额、被告欠款数额,并协助原告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放弃重复利息主张,最大化提升诉求合理性与胜诉概率。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但因款项来自金融机构套贷,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依据双方2025年6月10日确认的54.9万元欠款金额,结合原告实际还款、被告已偿还款项等事实,最终判决被告全额归还54.9万元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许先生系装饰装潢行业从业者。2017年,经连襟张某某介绍,许先生向被告易先生出借10万元现金,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分、借期一年,被告出具借条后由张某某转交原告。借款后,被告仅通过张某某陆续支付了17个月的利息,便不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9年2月,被告在借条下方出具书面还款承诺,约定于2019年6月至8月分期还清借款,然而承诺到期后被告彻底失联,始终未偿还任何款项。
多次寻找被告无果后,许先生委托沈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缺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沈杰律师制定了精准的举证策略,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书面还款承诺,申请关键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详细陈述借款过程。同时,结合原告自认的利息支付情况,阐明双方口头利息约定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沈杰律师的举证意见和代理观点,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合法逾期利息,相关诉讼、公告费用也由被告承担。
在这两起案件中,沈杰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沈杰律师从众多零散的材料中,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呈现借贷事实。在时机把握上,沈杰律师提前做好法律论证,针对可能出现的合同无效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并在庭审中及时协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提高诉求的合理性和胜诉概率。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套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及合理利息。对于无书面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同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面对套贷、无借条等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沈杰律师能够全面梳理证据,提前做好法律论证,在庭审中准确陈述事实、应对被告的消极态度。他通过重构证据链条、把握诉讼时机,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欠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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