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时,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猪肉,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
黄俊华律师所在的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黄律师凭借优秀法学科班出身的专业素养,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发送吉贡XX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吉贡XX也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是销售、采购“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此外,吉贡XX是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黄律师反驳其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复杂交易环境中,不能仅看合同形式来认定买卖关系。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身份特征等都是重要依据。当对方试图以“员工不是我的人”逃避责任时,“表见代理”是打破迷局的法律利器。黄俊华律师在处理商事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法律规则的精准运用。可以看出,明确交易主体和保留相关证据十分重要,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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