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起来,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与责任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人认为,协议一签,事情就算彻底了结了。可梁XX的经历却打破了这种常规认知。2021年3月,梁XX遭遇交通事故,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他被迫与被告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命运弄人,协议签订后梁XX的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此时,梁XX面临一个难题:已经签了和解协议,还能再要求赔偿吗?这类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田大龙律师在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领域处理过不少。
田大龙律师所在的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田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教育背景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田律师深入分析案情,指出梁XX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XX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为此,田律师指导梁XX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案中,梁XX在伤情未稳定时签订协议,后续出现无法预见的重大伤情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显然对他不公平,所以该协议符合撤销条件。
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大龙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XX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和解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梁XX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XX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XX经济损失554903.5元。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遇到类似梁XX这样签订协议后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大龙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细节的把握。
由此可见,即使签了和解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并争取合理赔偿,法律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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