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这类合同诈骗案,张相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任XX作为参与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从犯,能否获得从轻处罚。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相奎律师所在的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持专业精进、崇德尚法的理念。张相奎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深厚的专业知识让他能精准把握案件。他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任XX符合从犯和自首的情形,依法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对于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应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认罚。同时,委托专业律师,精准论证法定从轻情节。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这类认罪认罚案件时,善于通过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合同诈骗等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若能满足法定从轻情节,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是可以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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