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案件中,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卖家,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先生联系买家,余先生以李先生妻子公司的名义,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三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李坤律师作为李先生的辩护人,结合自己六年的执业经验,在充分研究案件证据后,提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此次系初犯,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均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余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行为,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李坤律师在办案中,通过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