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49771.57元工程款,吴先生主张是梁某代梁某某领取的不当得利款项,要求返还,而梁某一方却坚称是合法所得,双方争执不下。接手此案的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
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吴先生认为梁某代表梁某某在自己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梁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梁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共同返还该笔款项。吴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收款收据》等,用以证明梁某领取了款项,但缺失梁某未获授权代领款项的关键证据。
邓德锴律师介入后,为证明梁某领取的款项是其应得的工程款,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还在二审中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的临时消防水泵工程,该款项是梁某依据此工程应得的。
庭审中,吴先生对梁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如对两份合同真实性需要核实,对会议纪要中自己的签字不确定,认为承诺书说明工程无法施工等。邓德锴律师则强调这些证据能证明新增工程的存在以及梁某对该工程的施工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吴先生在本案中关于梁某代表梁某某领取款项的主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的民事判决已不予认定,吴先生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
邓德锴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收集能证明款项合法来源的证据,通过工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构建证据链,证明梁某对款项的合法取得,以应对对方的主张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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