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与“借款”的证据之争

最新修订 | 202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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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
隋常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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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9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电话:18502417946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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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0万款项,是投资还是借款?隋常有律师面对被告“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凭借《借款协议》等证据,成功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本金。其证据思路聚焦于合同文件的证明力。
“投资款”与“借款”的证据之争

200万转账,被告却坚称是投资款而非借款。接手此案的隋常有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梁先生起诉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先生,要求偿还200万元借款。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是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共计200万元,其中两笔共10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备注为“借款”。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明确证明这200万是借款而非投资款的直接证据。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重点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该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并且有双方的签字盖章。

庭审中,被告公司同意与宁先生共同偿还借款,但宁先生辩称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隋常有律师则依据《借款协议》进行回应,指出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核查合同等关键文件的证明力,通过明确的书面协议来确定款项性质,以此构建有力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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