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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万元涉案金额,30人以上会员层级,曾某面临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接手此案的刘月刚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曾某以购买网络黄金和网络小黄金的方式发展会员,层级达3级以上,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曾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基础材料,而关键的从轻处罚证据缺失。
刘月刚律师介入后,展开了细致的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梳理了证人证言,发现曾某是在他人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且在组织中并非起到主要领导作用,属于从犯。同时,通过查阅到案记录,确定曾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另外,还查明曾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依据大量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指控曾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月刚律师则回应称,曾某作为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曾某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其从犯身份、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没收其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
刘月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重点关注案件中的从轻处罚情节,通过对各类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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