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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会比较重。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要为任XX争取轻判并非易事,需要找到有力的法定从轻情节。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首先,指出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按照法律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强调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最后,说明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他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其他涉案金额仅30余万即获刑七个月的被告人相比,任XX涉案205万获刑四年,量刑比例已属从宽。
结合辽宁地区的办案经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要善于挖掘当事人的法定从轻情节。比如在证据收集方面,要全面查阅卷宗,找到能证明当事人从犯、自首等情节的证据。在法律适用上,要准确把握相关法条,向法院精准论证从轻处罚的依据。这样才能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通过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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