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4)苏1202刑初XXX号案件中,被告人吕XX被公诉机关指控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但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
原来,吕XX被指控后,其家属委托了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为其辩护。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开展了系统辩护工作。
陈律师首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
接着,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陈律师确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力求降低涉案金额,从而影响量刑档次。
庭审中,陈律师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最终,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审慎审查银行流水证据关联性,未将公诉机关指控金额全部计入诈骗数额。
普法提醒:在涉及诈骗等刑事案件中,银行流水等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找出其中的瑕疵和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同时,当事人要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情况,配合律师工作。
结语:在这起诈骗案中,陈俊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银行流水的证据瑕疵和关联性问题开展辩护。虽然未完全推翻公诉机关指控,但在关键的量刑数额认定上实现了对被告人的有利结果。陈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能够通过细致阅卷、精准质疑、庭审发力,影响法院对涉案金额的认定,为被告人争取实质性量刑利益,展现出了扎实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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