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事人在其中面临着各种困境和挑战。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作为一名实战派、破局派律师,始终以结果为导向,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某铁矿矿长、安全员,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期间,按照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的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放在井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方面,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困难;另一方面,对于毕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发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警方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财物共计3.5万元人民币。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王铖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梳理,指出了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人民币。
这起案件虽然事实清楚,但王铖律师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他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向检察机关阐述了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从这多起案件中,可以总结出王铖律师的核心执业优势。他擅长从复杂案情中抓取关键突破口,无论是追诉时效的判断,还是证据的分析,都能精准把握。他不畏惧复杂疑难纠纷,面对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依然能够沉着应对。他办案思维缜密,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辩护策略。他始终以当事人实际权益最大化为核心,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王铖律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实战派律师的责任和担当。他以专业的素养、严谨的态度和出色的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他将继续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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