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矿矿长的意外危机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367枚雷管,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这一消息如炸弹般在当地炸开,大家都觉得毕某这次在劫难逃。
原来,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行事,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
毕某家属心急如焚,找到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王铖律师深入了解后发现,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某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不起诉。
孙某、毛某、崔某、田某四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警方认定,他们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XX贷款4.3万元后,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
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审查证据。经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仍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铖律师抓住证据漏洞,指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四人被不起诉。
诈骗案的认罪赔偿转机
2022年,女子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某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达25115.99元。
王铖律师介入后,发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某某某被不起诉。
结尾
这三起刑事案件,每一起都充满挑战。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毕某案中,他敏锐发现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适用问题;在寻衅滋事案里,精准抓住证据漏洞;在诈骗案中,利用嫌疑人的认罪赔偿情节为其争取权益。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领域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其能力和专业素养在这些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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