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毒品犯罪案件中,一个容易被忽略却决定案件走向的细节是王XX在团伙中的从属地位。这一细节成为了律师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本案系一起贩卖依托咪酯电子X弹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情节复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王XX受他人纠集参与毒品犯罪,主要负责提供微信收款码、协助驾车接送,未主动组织、联系买家,在团伙中处于从属地位。2023年10月,王XX参与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X弹,涉案行为共4起,主要负责收款、接送等辅助工作,个人仅获利200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当事人王XX及其家属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时,陷入了一些误区,他们认为公诉机关的建议刑期基本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对辩护的作用认识不足。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的彭小伟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510570982)接受委托后,担任被告人王XX一审辩护人,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彭小伟律师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核心辩护意见: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获利极低;无毒品再犯、累犯等从重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为了固定证据、补全链条,彭小伟律师做了大量工作。他多次会见王XX,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和细节,从王XX的行为、获利情况等方面入手,收集能够证明其从犯地位的证据。通过梳理全案分工、地位、获利、参与程度,严谨论证王XX仅起辅助作用。在庭审中,律师紧扣这些证据和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王XX应从轻处罚的理由。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对王XX从轻处罚,最终量刑低于公诉机关建议刑期。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XX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决王X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实际量刑轻于公诉机关建议),实现了重罪轻判、从犯从轻的理想辩护结果。
彭小伟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近千余件,对于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找到关键证据和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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