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得如同绷紧的弦。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正在进行。一份《付款计划》成了争议的焦点,它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决定着陶瓷公司能否追回货款。
刘培辰律师站在代理席上,目光坚定。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千余件案件,尤其在各类合同纠纷中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他深知这份《付款计划》的关键所在,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
他指出,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虽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支付完毕”,但并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这就如同在错综复杂的迷宫中,刘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找到了关键的线索。他曾在多起合同纠纷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为委托人赢得胜利。在这个案件中,他也凭借这样的能力,分析出合同解释应遵循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或默示。
实际履行方式也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房地产公司付给建筑公司后转付”或“凭建筑公司委托书支付”,这表明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刘律师像一位严谨的侦探,从这些看似平常的细节中,挖掘出关键信息。他曾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对合同履行细节的分析,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了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付款计划》明确约定所有货款对应的发票由建筑公司提供给房地产公司,若债务已转移,建筑公司无理由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刘律师凭借对业务的精通,从这些细微之处,为陶瓷公司找到了有力的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陶瓷公司成功追回15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然而,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刘律师也遭遇了困境。在原告袁X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中,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刘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但在主张股东王X承担连带责任时,虽提交银行流水证明王X个人账户直接收款且未转入公司账户,试图论证财产混同,法院却认为仅凭委托收款行为不足以证明人格混同,未支持该请求。这让刘律师感到无奈,尽管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但在法律面前,有时也会受到证据和法律解释的限制。
法庭上,判决结果宣布后,刘培辰律师静静地收拾着文件。窗外的阳光洒在他身上,他的身影显得有些疲惫,但眼神中依然透着坚定。他知道,在法律的道路上,还有更多的挑战等待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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