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2日,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在现实生活中,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界定往往模糊不清,这也是此类纠纷的行业痛点所在。
张居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了此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他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还是中共党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拥有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身份。这些履历背景使他在处理案件时有着开阔的视野和专业的判断。
在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中,张居宽凭借其在劳动人事、合同法等领域的知识储备,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法院依法组织现场勘验,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进行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张居宽的代理工作,不仅为原告争取到了部分赔偿,也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公共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规则。
无独有偶,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也存在着合同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的难题。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这反映出服务合同领域中,合同签订与履行的规范问题是行业痛点。
张居宽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协助法院审查《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虽然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张居宽在案件中对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剖析,为类似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这一案件凸显了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规则的重要性。
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开阔思路,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居宽的代理行为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规范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助于厘清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法律规则。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履历背景和专业能力,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准确把握行业痛点,通过合理的代理方案为客户争取权益,同时也为相关行业规则的厘清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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