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大理某公司遭遇了一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苏XX、吴X不服此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还主张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属虚假诉讼。程再萍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次再审审查。
程再萍律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发现2007年大理市人民政府与大理供电局签订安置用地供地协议,供电局因无房地产开发资质成立团购委,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公司名义进行土地开发建设等工作。参与集资的职工认可团购公约、交纳购房款、签订合同并接受房屋。经团购委委托审计,XX公司作出的大理幸福家苑小区一户一价最终决算报告已被团购委认可,且在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报告效力也得到生效判决确认。程再萍律师抓住这些关键事实,进行了有力的论证。最终,法院驳回了苏XX、吴X的再审申请,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后的三年内,程再萍律师与该公司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她会定期回访,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是否有新的法律需求。该公司也对程再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印象深刻,遇到法律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她。
2027年,该公司又遇到了新的麻烦。公司向茶某某供应电线电缆等材料,茶某某累计欠付货款188264元未支付,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公司再次找到程再萍律师,委托她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与之前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同,这次案件中被告茶某某失联,给诉讼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程再萍律师没有退缩,她完整梳理了欠条、供货凭证等核心证据。法院于2027年12月4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传票。在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程再萍律师凭借充分的证据推动法院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茶某某向该公司支付货款188264元,并按LPR加计30%的标准支付分段逾期付款损失,驳回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后,该公司负责人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程再萍这样的,专业又负责,不管遇到什么难题都能想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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