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7日,某企业的名义股东A与实际出资人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作为A的代理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律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主张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并且,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避免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为名义股东解除了代持风险。
此后两年,企业发展平稳,于彩霞律师虽未主动回访,但企业对其服务印象深刻。
2027年,企业遇到了新的麻烦。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该企业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企业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企业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于彩霞律师在此次案件中,精准抗辩,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而将企业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同时,律师积极促成和解性替代方案,建议企业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为企业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此外,律师明确指出企业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企业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
又过了三年,企业与员工A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企业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她高效化解争议,避免企业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降低了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通过谈判,律师为企业争取到在仲裁裁决基础上,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的赔偿结果,充分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有效防止了对方就同一劳动关系再次向企业主张权利,实现了法律上的终局性。并且,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双方各承担5元,节省了企业的诉讼成本。
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于彩霞律师,她总能把事情处理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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