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艳律师是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兼具律所办案经验与国企法务业经历。2018年,企业主郭某找到黄艳律师。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房屋因被告涉及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郭某父母名下,郭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他多次要求被告退还首付款,均遭拒绝。
黄艳律师接手案件后,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郭某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她整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在她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帮助郭某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件结束后的几年里,郭某没有遇到新的法律纠纷,但黄艳律师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2025年,郭某又遇到了麻烦。他与案外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方借款后未能按期清偿,经协商,债务加入人出具借条后又未还清剩余款项,郭某催要无果。他再次想到了黄艳律师,委托其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这次的案件与之前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截然不同。民间借贷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出具借条并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借条数额的合理性及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黄艳律师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她还整理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涉借条数额合理,驳斥被告“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郭某的合法债权得到维护。
2026年,郭某所在的合作社又出现了问题。某同村村民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合作社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占村级扶贫产业的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长期霸占拒不返还,影响了合作社正常运营和村集体产业收益。郭某又一次找到了黄艳律师。
这起物权保护纠纷与前两起案件差异明显。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合作社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她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被告主张的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大棚,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后来,郭某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黄艳律师,她总能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找到最合适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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