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10日11时许,某企业负责人邹X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内出口处,因阻碍他人通行被群众报警,民警当场将其查获。经检验,邹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案发后,邹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邹X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庞世伟律师作为邹X的指定辩护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放弃无罪辩护。他强调邹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庞世伟律师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邹X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邹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
此次案件结束后,庞世伟律师曾主动回访邹X,了解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给予法律方面的提醒和建议。邹X对庞世伟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也向身边有法律需求的朋友推荐了庞世伟律师。
2025年4月,邹X所在企业涉及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案件。一名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邹X所在企业员工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并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企业员工方X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2025年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庞世伟律师再次接受邹X的委托,为鲁XX辩护。与之前的危险驾驶案不同,此次案件涉及走私犯罪,法定刑较重,且涉案货物数量大,属于“情节严重”。庞世伟律师调整策略,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因为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轻或减轻处罚;鲁XX系犯,他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鲁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XX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宽处理;鲁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后来邹X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还是得找像庞世伟律师这样,能在不同案件中都找到应对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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