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赵治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与金某深入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在法庭上,赵律师提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弥补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并提交了集资参与人声明及谅解书,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转账、付款凭证及收条等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次案件的处理,展现了赵治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自2017年案件结案后,赵治国律师曾主动回访该企业,了解企业的后续发展情况,并给予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提醒。在这七年时间里,企业也将赵律师推荐给了一些有法律需求的合作伙伴。
2024年,该企业因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再次找到赵治国律师。这次的案件与之前的刑事案件截然不同。之前是刑事辩护,而此次是合同纠纷。在之前的案件中,赵律师主要是为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而在这次的合同纠纷中,需要围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问题展开。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要求供应商提前备货,但实际下达的订单量远低于备货数量,导致供应商产生大量积压库存。供应商要求企业提货并支付货款、利息、仓储费、律师费等。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他全面梳理了双方之间长达一年多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完整还原了企业缔约之初即要求供应商根据生产计划提前备货、后续多次追加备货指令,但实际订单量严重不足的全过程。特别是企业在某年某月仍要求供应商增加备货56吨,此后却未再下达相应出货订单,这成为认定企业违约的关键事实。同时,赵律师协助企业整理历次库存统计表、入库记录、加工明细、某材采购凭证及现场库存照片、视频,并申请法院组织双方现场盘点(供应商未到场)。还通过微信记录证明供应商工作人员曾多次接收企业发送的库存明细且未提出异议,有效反驳了供应商对库存数量的质疑。考虑到仓储费、利息等损失存在计算难度及举证风险,赵律师策略上优先主张某某材料本身的对价(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同时保留其他损失的诉请。此外,他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供应商相应价值的财产,迫使供应商积极应诉。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剩余某某材料系因企业要求供应商备货但未下达足额订单所致,企业构成违约;企业主张的库存量真实有效,按照双方确认的下半年不含税单价计算,某某材料对价为1,288,054元;判决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供应商支付某某材料款1,288,054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及保全费19,736.7元;驳回供应商关于仓储费、利息、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后来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选像赵律师这样,能把案子情况摸透,还能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策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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