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有几页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诉求书,拉开了这场共有纠纷案件的序幕。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征收,补偿款高达900多万,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应为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
接案后第2天,李晶律师便投入到紧张的准备工作中。她先查阅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发现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未提出异议。接着,她又梳理户籍变动记录,确认原告家庭的户籍情况。同时,四处搜集原告家庭曾获得福利分房的证据,了解到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立案后第3天,李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清单和代理意见。
庭审中,李晶律师沉着应对。她向法庭指出,原告虽户籍在册,但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同时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整个庭审过程,李晶律师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结案后,李晶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下:“处理征收补偿款纠纷,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同住人条件的证据。”这次经历让李晶律师在后续处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对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和福利分房情况的调查。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进一步彰显了她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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